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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“靳东”,被判刑!

晶报 2024-03-06

网上“交往”时间短的仅一周、长的近两年,60多岁的张阿姨和多名年龄相仿的阿姨都被“东弟”骗了钱。

近日,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)开庭审理了这起假冒演员“靳东”诈骗案,并依法对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。
案情回顾
张阿姨是演员靳东忠实的“阿姨粉”。2021年10月,张阿姨被拉入了名为“靳东明星”的粉丝群。从2022年2月开始,张阿姨就在群里不断给一个叫“靳东”的用户充值打赏。不久后,“靳东”就以恋爱的名义加上了张阿姨的微信,从每天三顿饭的问候,到深夜跟“姐姐”聊家常,张阿姨逐渐在“偶像”的一声声嘘寒问暖中沦陷,先后向其转账近20万元,直至儿子发现后报警,张阿姨仍不愿相信自己的“偶像”会是儿子口中的“诈骗犯”。

然而张阿姨的经历并不是个例,这背后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团伙。被告人王某某就是这个犯罪团伙的首脑。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,王某某陆续招募被告人高某某、蔡某某、李某某、陈某甲、林某、林某某、陈某乙等人担任业务员,实施诈骗活动。所有业务员受王某某的指使,在抖音以及快手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假冒“靳东”等明星或名人的视频或音频,吸引中老年妇女,骗取对方信任,随后以上述假冒的明星或名人身份与被害人在微信平台上开展网聊、网恋,诱导被害人与“明星”建立情感联系,最后以投资、公益、应援、网购、恋爱等各种理由索要钱款,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,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,共计31万余元。

法院判决

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指使其他7名被告人假冒身份,虚构事实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其余7名被告人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。8名被告人均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,有一定悔罪表现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据此,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蔡某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到拘役四个月不等,适用缓刑并处罚金。
法官说法
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陶琛怡表示,近年来,假冒名人或明星进行诈骗的犯罪屡见不鲜,而类似“假靳东”围猎中老年女性的案例已经不是首次发生,这些犯罪团伙的手法非常相似,利用名人崇拜心理、社交平台的算法和推送机制,以及老年人的情感空虚,伺机实施犯罪骗取钱财。
一、警惕:利用名人崇拜心理,实施诈骗犯罪

这种假冒明星的诈骗犯罪,主要是利用了人们对名人的崇拜和好奇心理。其实骗子的手法并不高明,本案几名被告人通过注册含名人姓名、昵称的“高仿账号”,将生日、地址、头像设置成与名人一致,在短视频平台转发名人的公开视频,发布和使用处理过的名人照片、视频和变声音频,让粉丝误以为是名人本人,吸引粉丝进行点赞评论,再“广撒网”邀请粉丝进入直播间打赏,之后再引流到社交软件,使用统一的话术进行诱导,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,最后再以各种理由索要钱款。

其实,这些视频账号制作粗糙,直播间里也压根没有真人明星出现,熟悉网络的年轻人一看便知真假。但被害人是中老年人,信息比较闭塞,辨识能力较弱,同时又是名人的粉丝,很容易上当受骗。而利用名人的肖像和声音进行诈骗犯罪,也构成了对该名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。

二、建议:加强平台监管,严厉打击“高仿号”

本案中,由于被害人是名人的粉丝,平时经常点赞与名人有关的新闻和视频,平台便会通过算法识别和推送机制,将这些“高仿号”的内容推送给被害人。诈骗团伙正是利用了这一短视频平台的高度互动性,精准找到更多的诈骗对象。

对此,建议网络社交平台加强监管力度,严厉打击“高仿号”,运用技术手段及时识别、清理。同时,还要优化算法和推送规则,杜绝“高仿号”视频被推送至用户首页,及时甄别和拦截有害信息,补齐监管空白。另一方面,平台也应加强事中警示,当用户进行直播打赏、转账等活动时,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。
三、关注:重视老人情感需求,提高网络安全意识

如今微信、抖音、快手等社交和短视频软件成为广大老年人交友、娱乐的主要平台,不少老年人由于子女不在身边,很容易感到失落、孤独,在网络上面对陌生人的“关爱”很难防备。

作为老人的子女、亲属,要多关注老人的情感需求,经常与老人聊天,关心老人的生活,帮助他们提高网络安全意识,避免上当受骗。

广大老年人在网络上结识陌生人、婚恋交友时一定要谨慎,尤其对于那些打着“名人”幌子,以交友聊天、投资消费为名,要求转账汇款的情形更应提高警惕,切莫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。

一旦遭遇诈骗,应保留好证据,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,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来源 | “上海静安法院”微信公众号

编辑 | 刘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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